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3-05-1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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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六

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融资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六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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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风险分担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有效融合,引导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依据《六安市委六安市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发〔2022〕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是指借款企业将合法拥有的经评估机构评估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并申请获得贷款,由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提供辅助担保的一种融资担保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近三年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风险分担采用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模式开展,暨经银行审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的贷款,市担保公司“见贷即保”,不再单独开展承保调查审批。

第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借款企业与合作银行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合作银行委托合作评估机构独立开展尽调,对借款企业核心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给合作银行;

(二)借款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合作银行进行信贷评审,合作银行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最终确定质押物价值,并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确定贷款金额;

(三)借款企业与合作银行签完相关流贷、质押、委托担保和反担保保证(代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等合同后,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商标)权质押登记备案并取得相关质押登记通知书;

(四)合作银行与市担保公司完成核保手续后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担保公司备案。

第六条 部分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担保公司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流程与上述流程不一致的,按照合作银行与市担保公司既有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流程执行。

第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贷款原则上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每家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贷款期满归还全部本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

第八条 市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机构应定期交流信息。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银行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担保公司。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融资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银行机构认为融资企业存在不能正常还款风险。

(四)合作银行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贷款尚未逾期但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良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市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条 当贷款逾期时,市担保公司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协议规定履行代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务实施代偿后,市担保公司开展代偿追偿,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规定配合追偿。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市担保公司对有履行能力而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请六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市担保公司对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贷款资金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合谋骗取、挪用、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范围,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皖金〔2022〕89号)实行尽职免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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