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01-15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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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对《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发挥引导放大作用,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加强“免申即享”平台应用,做到“应上尽上”,实现项目申报、审核、预警比对和资金兑付“一网通办”。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补、补助、代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开展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举办“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扶持培育一批功能完善、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等。
(四)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建设一批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县域制造业集群。
(五)夯实融资服务体系,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具体按照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的《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建设方案》执行。
(六)省委、省政府决策的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市县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制定实施计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比对、公示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市县有关部门及企业对本单位出具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用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财政、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19〕443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对《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5日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发挥引导放大作用,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加强“免申即享”平台应用,做到“应上尽上”,实现项目申报、审核、预警比对和资金兑付“一网通办”。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补、补助、代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开展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举办“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扶持培育一批功能完善、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等。
(四)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建设一批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县域制造业集群。
(五)夯实融资服务体系,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具体按照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的《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建设方案》执行。
(六)省委、省政府决策的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市县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制定实施计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比对、公示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市县有关部门及企业对本单位出具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用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财政、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19〕4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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