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政府国资委)发布时间:2024-01-0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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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能够准确一致地发布信息,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科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第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信息前,知道该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  通过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第六条  相关行政机关对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信息的能力。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依照国家或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规范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建立健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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