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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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1〕145号
各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防汛物资储备、调运及管理,更好地发挥市级防汛物资在抗洪抢险中的作用,根据财政厅、水利厅印发《安徽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水利局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市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1日
六安市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防汛物资储备、调用及经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安徽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抗洪抢险和防汛救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防汛物资是指从中央和省级以及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市管防洪工程防汛抢险、支持严重遭受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救助受洪水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防汛物资。
第三条 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市级防汛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国家防总和省级制定的有关行业标准实行。
第四条 市级防汛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防汛仓库维修经费等,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市级防汛物资的调度权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第二章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六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市防指,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按一定比例确定。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调整,由市防办根据《市级防汛物资调度预案》和物资储备情况商市财政局后报市防指批准。
第七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等。
第八条 市级防汛物资采取市防办直储和委托储备的方式储备。由市防办指定代储单位进行储备和定点防汛物资仓库进行储备。
第九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采取集中储备和设点储备的方式,市防办根据抗洪抢险形势变化须对储备点调整时,应商市财政局后报市防指批准。
第三章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条 市级防汛物资属市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市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防办对市级防汛物资的管理职责:
1.制定各项防汛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定点仓库进行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和定点仓库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防汛物资的调用管理;
4.负责调出防汛物资的按期归还和补充;
5.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6.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各代储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防汛物资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所属各储备点防汛物资的管理;
2.协助市防办对所在地的定点仓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参加所属各储备点和仓库入库防汛物资的验收;
4.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市级防汛物资工作;
5.定期向市防办报送各储备点防汛物资储备情况;
6.协助市防办做好有关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的管理职责:
1.在市防办的直接领导下,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防办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严格执行市防指的调度命令,负责市级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3.严格执行仓库出入库制度,没有市防指的调度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防汛物资;
4.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物资管理水平;
5.参加对入库物资的验收,负责清点、检查防汛物资的接收入库;
6.每年汛后,向市防办报防汛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章 防汛物资调用
第十四条 市级防汛物资重点用于遭受特大洪水地区抗洪抢险和紧急救生转移的需要。
第十五条 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市防指批准同意后,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特别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六条 市级定点仓库和储备点接到市防指的调令后,必须立即按要求发货,快速将防汛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市防办反馈调拨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调用市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调用市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结算。
第十八条 市级防汛物资的回收和补充遵循“调物还物”、“谁使用、谁补充”的原则。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市级防汛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
第五章 防汛物资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十九条 市级防汛物资的购置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防指批准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代储地运价所需费用确定,从市级防汛专项经费中安排支出。
第二十条 市级防汛物资的更新购置费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防汛物资进行更新所需要的经费。市防办应在储备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市防指申请更新防汛物资计划,由市防办报市财政核定后从市级防汛经费中专项安排,并由市防办于次年汛前完成物资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和储备点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更新的市级防汛物资,要及时专题报告市防办并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经市防办核实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所得残值交市防办后统一上交市财政用于更新防汛物资。
市防办负责将防汛物资处理回收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定点仓库和储备点要加强市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防汛物资,其更新经费由定点仓库和储备点负责。
第二十二条 需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应当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购置。
第二十三条 市级防汛物资的验收,应当按照防汛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包括代储物资仓库折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级防汛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由市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储备物资总价格的5%计算,由市防办编制年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从市防汛经费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定点仓库和储备点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年终要及时向市防办报送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市防办年终要向市防指、市财政局报送市级防汛物资的储备、调用、更新与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直属水利单位和各区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防汛物资管理办法,报市防指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