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政府国资委)发布时间:2012-05-3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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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2〕234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六安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2530

 

 

 

六安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六安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进行定期存款,增值收益实行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或定期存单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来源:

1、城区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收益或进行定期存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差额部分;

2、国债收益或进行定期存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差额转存再增值部分;

3、其它收益。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除用于物业征收管理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城区内统筹使用。物业征收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

1、物业征收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

2、物业征收管理机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等公用经费;

3、物业征收管理机构设备购置、维护等支出;

4、城区老旧小区应急维修费用;

5、小区业委会活动补助、评先争优奖励经费;

6、维修资金管理相关的其它经费。

第五条 物业征收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使用实行按年度审批制度。每年十一月份,征收管理机构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申报下一年度管理经费,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下达指标控制数,物业征收管理机构在指标控制数内使用。年初预算未安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追加。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支出的项目,须专题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六条 物业征收管理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收支情况表。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使用、管理等,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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