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本级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16-10-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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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6〕714号


市直各高校、中职学校及普通高中:

为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六安市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市直实际,制定了《六安市本级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024

 

 

 

六安市本级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

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六安市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六安市本级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用于设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下拨的资助资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分工明确,真实评选,专款专用,打卡发放”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资助作用,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部分,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分担。

第六条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部分,市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部分,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三章 评选和发放

第八条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合理设定受资助学生的评选条件,制定评选细则,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和资格审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选出受助对象,并按照要求开展公示。各学校应按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并与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  市教育、人社部门应利用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足额安排市本级配套资金。市教育资助中心、各院校应当分春、秋两学期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用款申报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高校本专科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应严格实行银行卡形式发放;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按月发放;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 “先收后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高资助卡按学期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凭证资料除附公示名单之外,应附银行发放清单等资料。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及学校应加强资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细化、量化绩效考核目标,及时进行绩效监控,发现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及学校应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资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开展自查,财政部门重点复查。加大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和信息公开力度,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教育和人社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对于日常调度、审计监督、媒体曝光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任务清单,加强约谈跟踪,逐项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应将资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各类奖、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打卡、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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