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16-04-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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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16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主要目标

建立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民营融资担保为补充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覆盖面;完善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指标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和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加快增长。力争到2016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达到130亿元,2017年,达到160亿元,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其中,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7倍,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5倍,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90%

二、落实工作任务

(一)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发展壮大市、县(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到2020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以上。鼓励和支持有资金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对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比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扶持。融资担保机构应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担保能力。适时设立再担保公司或开展再担保业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更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参股的基础上,市、县(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资投入,市财政2016年对市融资担保公司增资3亿元。各县区财政要确保省、市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配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市、县两级要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每年适度安排资金进行充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实施担保增量奖励政策,对担保费率及放大倍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对接,扩大“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领域和范围,力争2016年合作贷款超30亿元。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全部纳入“4321”合作范围。通过财政奖补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实施“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的积极性。对市本级工业企业办理政银担业务发生的无法收回贷款,由企业所属地同级财政对贷款银行承担风险部分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政银担合作。将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考核范围。

(四)推进税融通业务风险分担。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快推进税融通业务拓展,力争2016年发放税融通贷款超12.5亿元。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范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银行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融资担保机构要专门制定税融通业务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五)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法人治理机制。融资担保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可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对其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016年底前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由直接参与业务管理转向履行出资人责任。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高度重视。各县区要高度关注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进程,县区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融资担保机构的工作汇报,掌握融资担保行业的各项指标变化和行业信息,科学制定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融资担保机构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把融资担保行业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年度重要目标,全面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保障职责。税务部门对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实行两项准备金税前扣除和免征营业税。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评级、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经信委、人行六安中心支行、税务、房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和业务查询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三)强化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履行风险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将融资担保机构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分类监管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通过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活动。加快完善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担保企业库,制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处置预案,严格执行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按要求开展年度合规审计。国资委、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大对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各县区政府(管委)要严密防控风险,妥善处置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积极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六安市财政局   

                                             20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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