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安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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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1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改革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改革总体部署,对皖政办〔2018〕55号文件已明确划分事项,按其执行;对未明确划分的市以下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我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事项共17项:(1)中央财政事权1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事项;(2)中央、省及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7项,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3)省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2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为: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婚前健康检查事项;(4)中央、省级或市以下财政事权5项,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为: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事项、地方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事项;(5)市以下财政事权2项,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为:计划生育管理事务、家庭医生签约事项。
根据中央、省改革精神和我市实际,对上述17个事项中,市以下财政事权明确为三类:市或县区财政事权、县区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详见附表)
(一)市级或县区财政事权。市级或县区财政事权6项,根据服务范围、职能及实施级次,分别由市或县区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为: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事项。
(二)县区财政事权。县区财政事权6项,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婚前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管理事务事项。
(三)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4项,由市及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为: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医疗救助、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协同推进改革。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项系统联动性工程,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联动推进、综合施策,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形成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保障落实。市、县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严格落实同级财政支出责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在按要求做好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县区的指导督促。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废、改、立”并举原则及改革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制度规定,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三)严格绩效管理。市、县区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8〕55号)和本《通知》规定,加强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自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遇国家和省补助标准、责任分担比例调整,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六安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六安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六安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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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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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县区 共同财政事权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基础标准部分:金安、叶集两区,中央、省、区级分别按6:2:2分担;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裕安区,中央、省、县(区)级分别按8:2:0分担,县(区)不需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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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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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重大传染病防控) |
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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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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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重大传染病防控) |
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一类疫苗接种工作补助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地方性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症精神障碍及沿淮肿瘤防治等内容。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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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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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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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方面 |
地方财政事权 |
市以下财政事权 |
市级财政事权 |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市性或跨县域重大传染病防控) |
全市性或跨县域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地方性公共卫生服务。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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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事权 |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县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 |
县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地方性公共卫生服务。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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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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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全省性或跨市域) |
主要是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自然灾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应急救治与处置。 |
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市级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疫情发生地县区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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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财政事权 |
市、县区财政共同事权 |
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全市性或跨县域) |
主要是全市性或跨县域的应急救治与处置。 |
市级财政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疫情发生地县区财政据实安排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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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事权 |
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县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 |
主要是县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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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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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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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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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事权 |
家庭医生签约 |
家庭医生团队为城乡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服务内容分为免费服务和有偿服务两部分,以服务包的形式提供。免费服务包主要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成;有偿服务包主要由基本医疗和个性化延伸医疗服务项目组成。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科学核定服务成本,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家庭医生签约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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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级(或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 |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指导性补助标准部分:金安、叶集两区,中央、省、区级分别按6:3:1分担;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裕安区,中央、省、县(区)级分别按8:2:0分担,县(区)不需配套。对大学生参保补助部分,市属高校生由中央、省、市级财政按6:2:2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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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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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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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市级、县区共同财政 事权 |
医疗救助 |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救助需求、财力状况及中央补助等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按因素系数法分配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含政府性基金),统筹分配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 县区财政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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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县区共同财政 事权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 |
中央、省级、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基础标准部分,金安、叶集两区,中央、省级、县区按6:4:0分担;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裕安区,中央、省级、县区按8:2:0分担。省级提标部分,所需补助资金均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或县区提标部分,由县区财政按统一规定标准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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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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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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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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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方面 |
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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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补助(省级所属) |
对省级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根据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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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财政事权 |
市级财政事权 |
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市级所属) |
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以及对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根据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现阶段,省级财政根据补助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并按因素系数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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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事权 |
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县区所属) |
对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以及对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根据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现阶段,省级财政根据补助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并按因素系数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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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省级、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婚前健康检查 |
对在结婚登记前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提供的健康检查服务给予补助。 |
省级、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根据服务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制定补助标准,由省财政与各县区财政按5:5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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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县区财政事权 |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
包括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孕环检技术服务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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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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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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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方面 |
中央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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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中央所属) |
主要是落实国家规定的对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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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省级所属) |
主要是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市以下财政事权 |
市级财政事权 |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市级所属) |
主要是落实国家、省级和市级规定的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县区财政事权 |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县区所属) |
主要是落实国家、省级、市级和当地规定的对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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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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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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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方面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市级、县区共同财政 事权 |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实施) |
主要包括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及中央补助资金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市级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县区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中央、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情况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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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省级、市级、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省级根据规定统一实施) |
主要包括省级根据规定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
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市级财政根据省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省级补助资金等情况安排资金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县区财政根据省级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情况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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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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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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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方面 |
地方财政事权 |
市以下财政事权 |
市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市级根据规定统一实施) |
主要包括市级根据规定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
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县区财政根据市级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市级补助资金等情况据实安排资金。 |
|||
市级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市级自主实施) |
主要包括市级根据规定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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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县区自主实施) |
主要包括县区根据规定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中央财政事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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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中央职能) |
主要包括中央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省级职能) |
主要包括省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市以下财政事权 |
市级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市级职能) |
主要包括市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
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
能力建设方面 |
地方财政事权 |
市以下财政事权 |
县区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县区职能) |
主要包括县区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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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 |
|
|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央职能) |
主要包括中央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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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省级职能) |
主要包括省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市以下财政事权 |
市级财政事权 |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市级职能) |
主要包括市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县区财政事权 |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县区职能) |
主要包括县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
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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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方面 |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市级、县区共同财政 事权 |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
主要包括中央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 |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及中央补助资金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市级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县区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中央、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情况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
|||
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省级、市级、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省级统一组织实施) |
主要包括省级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 |
省级、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市级财政根据省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省级补助资金等情况安排资金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县区财政根据省级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情况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
||||
财政事权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
国家 大类 |
省级 分类 |
市级 细分 |
|||||||
能力建设方面 |
地方财政事权 |
市以下财政事权 |
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市级统一组织实施) |
主要包括市级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 |
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县区财政根据市级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市级补助资金等情况据实安排资金。 |
|||
市级财政事权 |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市级自主实施) |
主要包括市级职能部门自主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县区财政事权 |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县区自主实施) |
主要包括县区职能部门自主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